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0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2021-03-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自2022年3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9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新核定的2020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pdf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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