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7]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01
摘要: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的自治区直属企业,由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审批;在南宁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区直企业,委托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若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跨地、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地、市地方税务局(含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75号      1997-01-0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由同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的自治区直属企业,由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审批;在南宁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区直企业,委托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若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跨地、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地、市地方税务局(含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时,必须报区地方税务局备案;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时抄报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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