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75号 1997-01-0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由同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的自治区直属企业,由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审批;在南宁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区直企业,委托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若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跨地、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地、市地方税务局(含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时,必须报区地方税务局备案;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时抄报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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