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0]631号 2000-09-18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深地税发[2006]4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7月4日起,本法规贯彻意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条款废止]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售卡收入,应在售卡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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