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1]551号 2001-11-15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0〕704号文件精神所规定的内容只是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问题,不能比照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条第八款规定,“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795号)规定,“对于企业将房屋进行更新改造或装饰装修而发生的费用,凡属按规定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则对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因此对于该企业装修中的资本性支出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特此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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