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9]59号 1999-11-2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审核确认,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及省级以下分公司(名单见附件)1999年、2000年度由其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福建省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地市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其所属各地市分公司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向省公司报账而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应由省公司统一纳税。 三、以上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分公司),以及由省公司统一纳税的福建省电信寻呼有限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应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监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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