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19号 2001-05-08 各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有关分局询问补充住房公积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我市各单位为职工建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凡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及其附件《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减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5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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