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1999]123号 1999-06-25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享受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纳税人所在地区县(市)局审核无误后,应以文件形式及时上报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审核后下达审核确认书(见附件一)。 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取得“审核确认书”的纳税人应填列“纳税人技术开发费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见附件二),并经所在地区县(市)局审核盖章后,由所在地区、县(市)国税局及时报市国税局审核;市国税局审核后以文件形式批复区县(市)国税局执行。 四、纳税人未取得市国税局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未能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不实行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可以据实扣除。 五、纳税人当年的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大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六、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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