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辽宁成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1]195号 2001-07-26 省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确定辽宁成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辽地税沈发〔200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辽宁成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我省开设的全资连锁分店,均为非独立核算的二级报帐制单位,由沈阳的这两家公司负责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各连锁店不能独立计算盈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规定,同意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负责下属单位进行监管,如其核算或管理等形式发生变化,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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