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470号 2002-10-1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产险),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寿险),在2002年底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产险)在我省所属成员企业,2002年度分别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比例在所在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寿险)在我省所属成员企业属于亏损企业,2002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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