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废止的文件名称 |
原因 |
备注 |
1 |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51号) |
总局已出台新的规定 |
国际处4件 |
2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227号) |
国税发[2003]127号已取消该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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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以前年度欠税期间暂按降低预计利润率计算补税的通知(青国税外[1996]42号) |
总局已出台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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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外[1996]41号) |
总局已出台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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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紧急通知》(青国税发[2002]227号) |
出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计征处2件 |
6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223号) |
出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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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58号) |
总局已出新规定 |
进出口处1件 |
8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征[2000]40号) |
以岗责体系为主,在暂行办法修订中完善 |
征管处5件 |
9 |
关于检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征[1999]18号) |
已执行新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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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1]104号) |
机构改革后,对基层管理机构重新调整,重点税源和中小企业管理科已不存在,分类管理办法已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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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征[1999]58号) |
我市2004年4月1日起已停止发票抽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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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青国税函[2002]97号) |
已纳入青国税发[2004]26号暂行办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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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岛世仪电子有限公司销售军工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青国税税政[2000]2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青岛世仪电子有限公司已改制,不再符合军工企业标准 |
流转税处22件 |
14 |
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01号)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3]1号),原转发意见不需财政部门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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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定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00号) |
已实行新的“定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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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青岛市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青国税税政函[2000]2号 |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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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青税个[1994]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实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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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关于检发《青岛市增值税统一收购凭证使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青国税流字[1995]081号) |
市局已出台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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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流字[1997]6号) |
总局政策执行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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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流[1998]9号) |
总局政策执行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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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流[1998]23号) |
总局政策执行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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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关于印发《增值税统一收购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44号)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45号)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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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61号) |
总局政策执行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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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62号) |
总局政策执行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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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65号) |
总局政策执行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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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总局政策执行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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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系统的通告(青国税通[2000]11号) |
已过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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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源头控制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征[2000]58号) |
与目前规定有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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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税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1]88号) |
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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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1]353号) |
新修订的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全部涵盖本文内容,并与部分规定有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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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函[2001]248号) |
新修订的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全部涵盖本文内容。原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青国税发[2003]144号)已明文规定废止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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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审批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02]57号) |
本文规定,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版由市局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最高开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此审批权限为地市级税务机关,我局已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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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青国税函[2002]213号) |
本文规定,不得向个体工商户代开专用发票。与总局国税函[2003]1396号《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在适用范围上有出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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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4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已修订并公告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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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外[1997]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发[1996]165号 |
国际处与外单位联合发文1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