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589号 1997-12-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的通知》(深国税发[1997]50号)已执行到期,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环节不受影响,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停止代开期限以前,市局决定继续执行该政策。请各分局严格按照原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深税发[1994]112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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