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计[2008]253号 2008-10-2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解决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再开具完税凭证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要求,决定于2008年11月1日起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在办理完税凭证时,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 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由税务机关负责开具,不得发给代收代缴单位代开。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办理结报时需将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同时交回。 三、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试点时期,各局要做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用量计划制定和上报工作,避免浪费现象。 四、《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京地税计〔1998〕311号)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使用,对违规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税务机关及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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