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3]191号 2003-9-16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以之为契机,努力塑造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建立健全。省辖市和县(市)的国、地税机关要尽快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加强评定环节的协作配合,确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唯一性。 二、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对象目前应为已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上且实行查帐征收的各类纳税人。 三、A级纳税信用等级经纳税人申请,由省辖市国、地税机关评定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由省辖市或县(市)国、地税机关评定,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2003年内各地可以先行开展A、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申请评定工作。 四、纳税人跨县(市)或省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其纳税信用等级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省辖市一级国、地税机关负责评定。 五、各地国、地税机关应采用全省统一式样的《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认定表》、《纳税信用等级核定通知书》和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件、牌匾(见附件)。纳税人应将A级纳税信用等级牌匾悬挂于经营场地中,在办税和外出经营时可以携带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证明其A级纳税人资格。 六、各省辖市国、地税机关可以按照《评定办法》中确定的具体指标和相应分值结合本地征管实际进行分解细化,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七、各市、县国、地税机关在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过程中应避免让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国、地税机关协商确定。 九、此前省或市国、地税机关颁布的文件规定与《评定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评定办法》为准。 十、各地在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 2、《纳税信用等级核定通知书》(略) 3、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件式样标准(略) 4、A级纳税信用等级牌匾式样标准(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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