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5]24号 2005-4-1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管理工作。 二、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8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工资额度提取并税前扣除的,无论是否有结余都不再补税。 三、1999年以后年度,按照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工资提取额度与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度有差额的,无论是否有工资结余或发放工资大于提取工资额度,都要进行纳税调整。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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