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等纳税资料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1]199号 2001-08-1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有些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和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等有关纳税资料,对此税务机关可否不给予享受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和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未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和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等有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报送的,其相关的减免税、亏损弥补、税前扣除及其他税收优惠等审批手续,当期不再予以办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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