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学校举办的复读班培训班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6]450号 1996-12-10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全日制学校举办的复读班收取的费用如何征税的请示》(池地税政字[1996]第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从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但对于全日制普通学校(包括大、中、小学及其它各类学校)在承担国家规定的学历教育劳务的同时,举办各种类型的复读班;普通高考、成人自学考试、职称考试补习班;微机、外语、舞蹈、琴、棋、书、画等等培训班所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应依照税法规定按“文化体育业——其它文化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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