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补录工作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6]76号 2006-04-1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已纳入2005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均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补录。补录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为2005 年度(税款所属期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网报、门前报盘等电子化手段补录明细数据。为加快补录工作进度,扣缴义务人也可委托具备电子申报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补录明细数据。 三、扣缴义务人补录的明细数据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随意虚设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四、我市扣缴义务人补录明细数据工作统一延长至2006 年4月25 日。2005年已经实行明细申报但至今尚未完成明细数据补录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于2006 年4月25 日前完成2005 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的补录工作。对未能按上述规定时间完成明细数据补录的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