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部分废止] 粤国税发[2004]215号 2004-11-0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省国税局转发意见废止。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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