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办发[2016]120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15
摘要: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支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形成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科室落实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各项要求。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6〕120号               2016-07-1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优势,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共享涉税资源,保障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云地税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的客观要求;是规范税收征纳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纳税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联合办事、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履行税收征管保障职责,及时传递和交换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协作,切实保障税收收入。

  二、强化组织领导

  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落实。为强化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级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附件1)。按照政府主导、财税协调、部门负责、行政监督、信息共享的工作原则,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开展税收征管保障日常工作。

  三、开展税收协助

  税收协助工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依法联合实施惩戒措施,共同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建立。税收协助和联合惩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税收征收经费政策要求,将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时,应将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国税、地税部门应在税收协助工作中发挥牵头职能作用;同级国税、地税部门一方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函告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部门;对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要联合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和纳税信用评价、发布、使用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对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5年的当事人,应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四)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长效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依法查处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涉税犯罪,依法保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依法阻止其出境;根据税务机关税收管控和查办涉税案件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情况;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机动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查验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五)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核发船舶检验证书时,应当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六)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有关不动产时,应当根据其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配合;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该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被强制执行纳税义务而拍卖或者变卖的房屋、土地权属、矿业权、林业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应参考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

  (七)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银行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经营资金往来查询、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时,依法予以协助和配合。

  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时应参考并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八)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处置手续时,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企业)拟实施经济行为的涉税情况以及历史欠税问题,积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

  (九)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联合税务、财政、商务等部门,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十)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涉税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处理,将依法应由税务机关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同级税务机关,并在工作中予以积极协助。

  (十一)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依法按照破产财产支付顺序协助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应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指导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使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更加科学、合理;应当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开展检查和欠费清缴,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将欠费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三)质检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应限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五)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时,应积极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开展检查。

  (十六)其他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禁止。

  (十七)税务机关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时,受托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对受托单位和个人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受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者多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款。

  四、开展信息交换应用

  建立信息交换制度,以“先易后难,逐步过渡”的思路,加快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快速、便捷交换和共享。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照《税收征管保障合作事项一览表》(附件2)要求,按照协商确定的方式每年不少于2次交换、共享以下信息:

  (一)发放、变更、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企业资质许可的情况;

  (二)社会团体、福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失业人员、残疾人证件管理情况;

  (三)车辆和船舶年检登记、运营管理情况;

  (四)房地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情况;

  (五)建筑用地、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交通、水利等建筑工程许可以及文化经营许可证书发放情况;

  (六)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拨付、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情况;

  (七)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出让,房产转让(交易)、出租,房屋征收补偿情况;

  (八)林地占用面积,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有关移民安置补偿情况;

  (九)企业境外投资、进出口贸易等情况;

  (十)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情况;

  (十一)办理鉴证、公证情况;

  (十二)社会力量办学情况;

  (十三)商业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备案情况;

  (十四)体育、福利彩票中出单注奖金超过万元大奖情况;

  (十五)个人出版作品、向境外汇出工资、劳务费等情况;

  (十六)各类应税矿产储量、计划开采量及实际开采量等情况;

  (十七)农产品年度计划种植面积、出口计划、预计产量等情况;

  (十八)烤烟年度计划种植面积,收购等级、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

  (十九)外籍人员出入境、就业和流动情况;

  (二十)外国企业在华常设机构认定、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列支情况;

  (二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立项、计划投资等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十二)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信息、注销信息,社会保险费应征清册,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人数,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数;

  (二十三)医保支付情况;

  (二十四)商业保险赔付情况;

  (二十五)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数;

  (二十六)成立工会组织的登记信息;

  (二十七)各类税收征管所需的分行业统计数据;

  (二十八)其他涉税费信息。根据税务机关需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涉税信息交换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

  税务机关要对获取的信息,进行认真整理、分析,充分挖掘信息资源的内在价值,用于指导和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数据利用成果,每年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五、开展税收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依法、文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税务信息公开、纳税咨询、权利救济等服务,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多元化办税体系,创新税源管理方式,简化申报征收程序,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率,降低纳税成本。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服务时,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强制纳税人接收有偿服务,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税务机关应当完善税收征管的争议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税收征管纠纷。

  六、开展税收监督

  (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税收征管以及税收征管保障落实情况进行财政、审计和行政监督。

  (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及时公开改进措施和反馈改进结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受理检举、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对检举人的情况严格保密。经查证,检举人检举事项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检举人表彰、奖励。

  (五)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协税护税的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因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七、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二)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支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形成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科室落实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各项要求。

  (三)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要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和信息交换保密承诺书,确保我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四)本实施方案由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doc

  附件二:税收征管保障合作事项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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