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旧版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568号 1996-10-1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使发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换版工作的统一布置,市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发票的主要特征 从1995年4月1日起,我局已陆续开始启用新版发票。新版发票票头套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监制章,采用白色防伪纸印刷;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在发票联印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字样(定额发票除外)和税徽标志的暗记。 二、旧版发票的特征 旧版发票是指1993年1月1日启用的采用黄色底纹纸印制的发票以及发票票头套印“深圳市税务局监制”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三、换版办法 1、各分局库存的旧版发票对外供应到10月底止,各基层供票单位应将旧版发票分类清点、包装,并填写《旧版发票统计表》(见附表),于11月10日前报市局发票处(发票销毁时间另行通知)。 2、纳税人已领购的旧版发票可以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1997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用票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缴销空白旧版发票的时间,各分局应根据用票户填写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以旧换新申报表》的数字,认真清查,通过电脑进行验销,并对经核查的空白发票作切角处理,然后交用票户保管。 4、为做好本次发票的换版工作,各分局应及时根据各自库存发票情况,到市局调拨所需发票。发票换版期间要增加发票供应窗口工作人员,以保证新版发票的供应。 附:旧版发票统计表(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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