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9]18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11
摘要: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由其自行与报社联系办理,办税服务厅应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登和补办新完税证明的有关规定告知纳税人,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代理事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9]185号        2009-08-11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5号)文件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遗失证明事情时有发生,而刊登遗失声明因报刊不同、内容不同和时限不同等原因在客观上使纳税人不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为加强相关工作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经与《中国税务报》报社沟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纳税人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的,可凭邮政部门的电汇凭据补办新完税证明,办税服务厅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新证明。

  二、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由其自行与报社联系办理,办税服务厅应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登和补办新完税证明的有关规定告知纳税人,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代理事宜。

  中国税务报社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槐柏后街21号 中国税务报社广告部

  邮政编码:100053

  咨询电话:010—83161497 6303117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