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外[2004]93号 2004-04-2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在总结过去做法的基础上,对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方案措施,并于2004年5月20日前将跨省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上报省局。(附件2) 二、对跨县市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总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方案,由各市国税局组织实施。对跨市地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总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方案,由省国税局组织实施。 三、各地在实施《办法》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2、跨省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名单(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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