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7]230号 1997-8-20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定于199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就地缴入省金库。在办理财政总决算时按各地市州实际入库数的70%返还给地市州。地市州原则上按县市实际入库数的70%返还给县市,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州确定。 三、对省地税局直接征收入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地市州县上解省集中使用的30%部分,年终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额的5%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拨付给省地税局;省返还给地市州70%部分的征管手续费,由地市州财政局按实际返还额的5%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拨给征收机关。 四、省级集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同省委宣传部另行规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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