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发[1991]333号 1991-10-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二、对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税票的违法行为,各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一)款规定,按情节轻重、数量大小可处以按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附件: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税务局 1991年10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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