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1]145号 2001-5-2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应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提出的要求,由各市地方涉外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或县(市)级地方涉外税收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可根据需要印制或打印)。 二、各地要按照填表说明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并用计算机开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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