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公司已开发的楼盘已出售了大部分,有很少一部分在出租和自用,但因未做项目竣工清算,所以不能准确计算已出租和自用部分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目前该部分房子的房产税已申报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我们估算的,请问:针对这种整个项目没有清算、自用和出租部分不能确认入账价值的房产以什么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法规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法规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65号)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综上所述,贵公司这两部分应税房产如果均在北京地区,暂按照估计原值计税,适用1.2%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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