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测绘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5]85号 1995-10-1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闽测计[1995]022号《关于测绘事业收入执行“两金”征收政策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测绘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取得的事业收入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再按有关规定缴纳“两金”。 特此函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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