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自筹建设投资专案免征建筑税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040号 1989-0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据最高人民法院反映,目前全国尚有48%的法院没有审判法庭,使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不能很好贯彻实施,影响法院办案质量,损害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审判机关的威信。为此,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69号)指出: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法定场所,是开展审判工作的基本工作条件,不属于楼堂馆所。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妥善安排,尽快把当地审判法庭建设起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免征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的建筑税。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对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包括配套、附属设施)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在一九九0年底以前给予专案免征建筑税的照顾。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与办公楼、宿舍合建的,按比例分别征免建筑税。 本通知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已缴的建筑税不予退库,未缴的不予追补。 国家税务局 1989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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