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办函[2024]136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14
摘要: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要按照《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45号)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7、8三个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办函〔2024〕136 号              2024-06-1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有效应对夏季高温天气,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做好高温天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夏季高温天气易引发中暑等事件,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各市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健全极端高温天气应急管理措施,特别是抓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工作落实,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全力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努力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各市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引导平台企业与用工合作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要按照《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45号)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7、8三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

  各市要结合“2024年规范劳动用工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用工专项整治行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高温津贴发放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营造关心关爱劳动者的浓厚氛围

  各市要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关爱劳动者身心健康,畅通与劳动者沟通渠道,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要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普及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浓厚氛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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