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在新所得税法下如何扣除?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新准则负债科目中工资,福利费,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都在应付职工薪金科目反映,那么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是否包括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不是各项单独在税前扣除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明确,一...
新准则负债科目中工资,福利费,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都在应付职工薪金科目反映,那么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是否包括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不是各项单独在税前扣除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明确,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上可以看出:新准则应付职工薪酬分明细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也是分项按规定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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