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设每箱的定额税率为150元,定率税率为45%。
注:第1年收回的50元弥补成本和当年缴纳的消费税后,经营利润为0;第3年收回的50元抵减消费税后,经营利润为40元,故按40元折现。 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独立销售部门的费用和销售价格的确定。 三、应税消费品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由此可以看出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同。虽然对于整个结算期间来说,所缴纳的税款是相同的,但由于缴纳税款的时间不同,货币的时间价值不同,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同。企业可选择结算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应税消费品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方案有: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为简化计算,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的影响。各方案有关资料如表3。 2、方案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从缴纳消费税的角度分析,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应纳消费税的现值较低,但从经营利润的现值分析,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经营利润现值也较低,其原因是第3年收取50元的折现值较低。如果从机会成本的角度分析,第3年收取的50元款项在三年期间会牺牲一些机会和权利,如上表中经营利润的再循环收益。因此,企业选择结算方式时,应综合考虑税款、经营利润现值、再循环收益等多种因素。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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