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徐 泓 人气: 时间:2009-03-09
摘要: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税种因其征税对象是税法列举的特定消费品的销售行,征收的刚性比较强,可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有限,但还是有纳税筹划的可能...

  注:设每箱的定额税率为150元,定率税率为45%。

  表3          结算方式纳税筹划表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方案一 方案二
分期收款 其他结算方式
应税消费品成本 40 40
售价(不含增值税) 100 100
 第1年 50 100
 第3年 50  
消费税税率 20% 20%
应纳消费税 20 20
应纳消费税的现值 17.51(按10%的折现率折现) 20
经营利润 40 40
经营利润的现值 30.05(按10%的折现率折现) 40
资产报酬率 10% 10%
经营利润再循环收益 0 12

  注:第1年收回的50元弥补成本和当年缴纳的消费税后,经营利润为0;第3年收回的50元抵减消费税后,经营利润为40元,故按40元折现。

  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独立销售部门的费用和销售价格的确定。

  三、应税消费品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由此可以看出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同。虽然对于整个结算期间来说,所缴纳的税款是相同的,但由于缴纳税款的时间不同,货币的时间价值不同,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同。企业可选择结算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应税消费品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方案有: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为简化计算,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的影响。各方案有关资料如表3。

  2、方案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从缴纳消费税的角度分析,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应纳消费税的现值较低,但从经营利润的现值分析,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经营利润现值也较低,其原因是第3年收取50元的折现值较低。如果从机会成本的角度分析,第3年收取的50元款项在三年期间会牺牲一些机会和权利,如上表中经营利润的再循环收益。因此,企业选择结算方式时,应综合考虑税款、经营利润现值、再循环收益等多种因素。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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