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外[1995]230号 1995-06-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10]1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6月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及制度严格执行。对对方国家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执行协定的有关规定,必须认定对方国家居民身份。对非居民以及不能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证明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二、各局对对方国家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个人劳务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或免税待遇的,必须要求其出具居民证明,或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由对方国家税务当局签章确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待遇。 三、《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局根据需要涉外税政处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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