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停止执行] 京税一[1994]227号 1994-04-1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2月5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从事生产、批发、零售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4年5月1日起一律改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初级产品,仍按市局京税一[94]44号文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财税字[94]004号文第二条第6款“批发、零售的种子……农机”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是指商业企业批发或零售上述产品,不包括生产企业。 三、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或经营财税字004号文规定降率或免税以及改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应纳税金的,其1994年1月至4月因种种原因发生的欠缴增值税,应按现行规定清理并补征入库。 四、各分局应注意了解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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