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施行于1996年10月1日,虽经2009年、2017年两次小修,但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与法治进程的加快,整体修法已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为顺应趋势,今年7月,《行政处罚法》修订稿(下称初稿)征求意见;今年10月,《行政处罚法》修订稿(下称二审稿)再次征求意见。在税收实务中,相对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往往会涉及税务行政处罚,因此本次修法对税收相对人关系重大。对此优穗律师将撰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特点 二审稿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已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从行政处罚的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性:与刑事处罚相区别。 2、违法性、制裁性:与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其他行政行为相区别。 3、外部性:与行政处分相区别。 4、一次性与终局性:与行政强制措施区别,因行政强制措施有暂时性控制的特点。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审稿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经营活动、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二审稿增加了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种类,删除了初稿规定的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等行政处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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