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和评估后的新增价值征免房产税、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6]377号 1996-12-10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房产税和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清产核资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资产评估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后固定资产的新增价值征免税问题 鉴于目前我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处于试点阶段,为鼓励集体企业积极开展清产核资,促进我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我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后固定资产的新增价值,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后的新增价值的征免税问题 对企业单位因产权变动和经营使用权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赠评估的,其评估后固定资产的新增价值,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自用固定资产评估的新增价值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三、关于关停、并转、撤销以及破产清理企业评估后征免税问题 对关停、并转、撤销以及破产清理企业,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其资产的增值部分,在关停、并转、撤销以及破产清理期间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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