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赠券的税务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23
摘要:很多商家利用节日旺销时机大搞促销活动,其中购物赠券就是促销方法之一。由于商家对该项经济业务理解不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以某商业企业销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现金并赠50元券为例加以说明...

    很多商家利用节日旺销时机大搞促销活动,其中购物赠券就是促销方法之一。由于商家对该项经济业务理解不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以某商业企业销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现金并赠50元券为例加以说明。(注:假定该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一种情况:企业将赠券视同销售折扣,当期实际仅实现收入50元,在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注明50元折扣额,赠券部分等购货人实际购买商品或确认持券人放弃权利后再计人收入。

  帐务处理: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其他应付款 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2.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以消费的赠券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3.购货方逾期未持赠券购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 50

    贷:营业外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第二种情况:企业将实际收到100元现金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全额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待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三种情况:企业认为赠券是为促销商品而给购货人的附加优惠,视同赠与。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并全额开具发票;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仅按其所购商品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

  1.销售取得100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间和数额存在差异。第一种方法下,若购货人不使用赠券,赠券所对应的其他应付款可能会长期挂账,不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计算应纳所得税,同时,存在税款滞后问题;第三种方法将赠券视同赠与,根据税法规定,要将券面金额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库存商品金额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同时因这部分赠与没有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何通过规范合理的会计处理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呢?

  因此,销售赠券业务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主要涉及两方面,即收入如何确认、何时确认,成本如何确认。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赠券业务中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可据实扣除。对于收入的确认,应从合法合理、及时和便于税务机关征管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首先,从合法合理性看,赠券造成购货人用相同的支出购买了更多的货物,实质上是将所售商品进行了折价销售,因此赠券不应作为脱离销售商品行为之外的赠与;实际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为100元,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85.47元,因此应以85.47元作为企业的全部收入,赠券不能单独算作企业的收入。其次,从纳税的及时性看,销售商品时已收到全部货款,且这部分经济利益是确定的,在取得100元现金时确认收入更为及时。第三,从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的角度看,先按折扣后的50元、再按赠券额分别确认收入的方式不便于税务机关对赠券额计入收入的时间进行控制,因此在取得100元现金时全额确认收入更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综上,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比较合理规范,能在会计利润中正确体现纳税所得,同时便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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