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呆帐、坏帐损失审核确认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2001]8号 2001-03-2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贷款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呆帐、坏帐损失审核确认重新规定如下: 一、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呆帐、坏帐损失,应按借款人(持卡人)一户一表一年一次填制《呆帐、坏帐损失审核确认申请表》(附表1)的逐级层报国税机关审核确认。 二、每户借款人(持卡人)呆帐、坏帐损失合计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层报省局审核确认;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层报各设区市国税局审核确认;50万元以下的,由县局国税机关审核确认。 三、每户呆、坏帐损失合计不足10万元的,可以金融企业为单位汇总申报,并按上述权限确认。企业呈报的材料由终审国税机关留存。 四、各设区市国税局应每年一次(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审核情况填表(附表2)汇总报省局备查。 本通知从2001年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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