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1]13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14
摘要:外经贸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按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合同期间,应重点核查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第八条 外贸、工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取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作价加工方式时,持以下凭证资料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见附件一)。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实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

  (一)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和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三)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四)进口合同。

  第九条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其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实行“总额控制、均衡负担、台帐控管”的办法,即生产企业进口料件按实际进口总值,依海关核准的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期限,按月均衡分摊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办理抵扣,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一个月内,企业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海关《核销确认书》进行结算,多抵扣的税款补回,少抵扣的及时补办抵扣。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进口料件建立台帐,按月控管;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计算机进行控管。

  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见附件二)。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

  (一)《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二)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

  (三)进口发票;

  (四)进口材料明细帐复印件;

  (五)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第五章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计算规定

  第十条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税计算规定

  出口企业将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送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据此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款,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款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在其应退税额中抵扣。

  (一)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款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外贸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有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对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二)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第十一条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计算规定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算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通常称之为虚拟进项税额,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同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或“免抵退”税额时,应按月对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部分从当期应退税额或“免抵退”税额中予以扣减,不足抵减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复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

  (二)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第六章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第十二条 来料加工业务办理免税证明的规定

  (一)政策依据

  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四)。加工企业凭退税机关核发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办理程序

  1、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持以下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

  (1)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进、出口合同;

  (4)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结案证明。

  第十三条 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二)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四)对逾期未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的企业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出口加工企业购进“以产顶进”的钢材,视同进料加工进口原料,其退税管理比照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其税收管理办法比照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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