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2]5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0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56号           2002-03-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2001年底前由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业,仍由原税务机关管理,在国家未有新规定前不再变动。

  二、2002年1月1日以后,凡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新设立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除此之外,新设立企业一律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三、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管理,对于未按规定征收管理的,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各区县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按《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确认征管范围,并应在2002年3月底之前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按《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之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和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其他组织进行税务登记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为便于征管,新办增值税纳税登记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新办营业税纳税登记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告之企业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

  (三)各区县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周内将各自新登记企业的情况汇总后互相告之,防止出现差错或遗漏。

  六、凡未按《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各区县国家和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应提供证明资料,主动与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协调,经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并告之纳税人。

  七、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卫生、文化、财政、司法、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了解企业登记信息,防止漏征漏管。

  八、鉴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新的分享体制,自2002年起,企业所得税不再按资金性质划分入库比例。

  九、由于新登记企业类型较多,情况复杂,各国家税务机关要对新登记企业摸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以适应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需要。

  十、国家税务机关管理的新登记企业,凡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均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十一、各区县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按《通知》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协调并向市局反映。

  十二、各区县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场所张贴《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我市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合并、分立的规定

  附件2.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我市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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