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2]311号 2002-08-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4.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废止第一条。
近来各地来文来电请示关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一、[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144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国税发[1999]185号)中明确指出,对个人缴纳(或单位为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属于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并要求各地一律停止执行。因此,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不属于上述范围,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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