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3]79号 2003-07-09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结合一些地方提出的意见和实际工作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问题 目前,各地对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政策,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和辅导,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全省情况不够平衡。各级征收机关应结合这次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使新政策切实落实到位。要突出宣传重点,使辖区内所有纳税人都能熟知其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和年税额标准,努力为纳税人创造自觉申报纳税的条件。 二、关于开展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问题 这次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使各地所辖区域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源发生了重大变化。要利用调整机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次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搞好这次普查,对于摸清税源底数,分析收入增减变化,挖掘征收潜力,强化征收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普查的主要任务是搞清占地面积、应税面积、土地等级和年应纳税额等项重要指标。数据务求真实准确。一是对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普查。按要求据实填报土地使用税分户普查表(见附件1),普查面必须达到100%(已开展此方面工作的地区或征收单位,只要已有的内容能够满足附件1的条件,可不再普查)。二是以县(市)级局为单位,对辖区内普查数据进行汇总(见附件2)。各市州局汇总本地区普查数据后(见附件3)报省局(附各县(市)汇总表或软盘)。三是普查工作于9月10日前结束,普查结果于9月30日前报省局。省局拟在10月中下旬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列人年度目标考核。 三、关于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后滞纳金课征日期的界定问题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及我省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时间的要求,考虑到纳税人涉及的范围较广,政策调整宣传辅导的任务量较大,组织收人的准备工作较多的实际,现明确:纳税人于2003年9月10日前自行补缴本年应缴未缴、应补未补土地使用税税款的,不课征滞纳金。9月11日开始按规定课征滞纳金。 附件: 1.土地使用税分户普查表(略) 2.土地使用税县(市)级汇总普查表(略) 3.土地使用税市州级汇总普查表(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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