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4]2号 2004-01-0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应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栏内,各填写一位阿拉伯数字“0”。 二、关于对代开票纳税人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市局另行通知。 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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