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吉地税发[2006]42号 2006-04-20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9月15日起第四条废止。
最近,各地陆续提出一些业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房屋出租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 关于转租的房屋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 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 关于房屋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恢复福利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税。 五、关于居民小区内绿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居民小区竣工后,其小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对已经开发或使用的土地,从开发或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房产使用中的6大业务怎样缴房产税?<马昌尧>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