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遏制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异常的对策 1、取消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规定,实行无差别管理 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规范增值税抵扣范围,把全部增值税纳税人纳入统一的管理轨道,让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公平税负。 2、加强金融监管,减少现金交易 发挥银行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新征管法已对纳税人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银行开户等作出了规定,下一步还要通过制定详细的政策措施,解决银行机构与税务部门配合的问题。建议修改《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使用统一的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便于在税收征管中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配合。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发挥银行结算手段,逐步减少现金供应量,在交易中广泛采用银行转账和信用卡支付,从而减少现金流通,使资金流通情况置于银行机构的监控之下。加快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的计算机联网,使银行、税务部门共享资金结算信息,以达到控制资金流通、促进纳税人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的目的,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税务稽查的有效性。 3、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1)加强认定管理 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是强化增值税管理的关键,及时清理不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对减少商贸企业偷税、稳定增加收入、降低征管成本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在注册资金管理方面,对部分注册资金不符的商贸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期初存货管理方面,严格审核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对企业在认定前已购进的存货补开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在税务分局的税收管理资料中必须要有期初存货记录和资金流动记录,并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内容和税务稽查的参考资料;在账簿凭证管理方面,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关于企业账簿凭证管理之规定,把好商贸企业财务核算关,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如果被查实财务核算混乱、账证不健全,有偷税行为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再认定管理方面,对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达到一年的,要按规定进行再认定,对符合要求的方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在年审管理方面,根据企业的进销差价率等指标确定一个税负率标准线,如果某企业长时间税负率不达标准,可对其进行重点稽查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变更、注销管理方面,对一般纳税人在规模、经营内容等方面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对已发生变更而未申请变更内容的商贸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处理。 (2)加强进项税金管理 商品采购环节,重点加强对收购凭证和资金运动的管理,采取改购进全额抵扣为按销售量抵扣的办法,在采购时,将进项税额全额记入科目“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销售后把销售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抵扣。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解税金问题。对企业往来账目的管理,国家应出台相应政策,对交易金额较大的进项发票,应通过银行付款,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金。 库存商品管理环节,要定期或突击对库存商品,尤其是大件商品进行盘点,并与账面核对,从根本上减少账外经营的发生。特别是发出的商品,不论是发给何方,都必须要求企业一定要及时记账。各税务分局要将此项工作开展起来,面不需过大,但每年要有重点地选择2?D5户进行实物盘点。日常稽核时要选择个别品种进行盘点,以点管面。 (3)加强销项税金管理 一是对连续三个月以上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其销项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在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的右上角逐份注明申报纳税时间及记帐凭证号码,以便稽核检查和进行监控;二是一般纳税人当期实现的销售额在以后月份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出,按规定从严处理;三是一般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兼营业务,在申报纳税前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明确适用税种。凡未提出申请造成少交增值税的,除按规定补征增值税外,还应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造成异常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核定其销售额;五是一般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造成一方或双方异常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照征管法规定调整其计税销售额或进项税额。 (4)加强发票管理 加强发票管理,发挥税务部门“以票管税”的监控作用尤为重要。对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一律实行验旧供新,从严控制。发售发票时,主管国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纳税申报表》及销售明细账,进行查验核对;凡已开具的发票未申报纳税的,应停供发票,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可根据情况实行代管监开办法。 4、加大对商贸企业的稽查广度、深度、力度 在对商贸企业的税收稽查中,要尽可能地扩大稽查面,并且要保证稽查的深度和力度。对检查出的问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以达到“查一儆百”威慑犯罪的作用。同时,密切稽查与征管的工作联系,征管部门要及时将纳税评估后列为申报异常的企业移送稽查部门检查,稽查部门对每一户所查出的问题要反馈给征管部门。 5、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建账建证的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是税务管理的基础。对小规模纳税人建账建证确有困难的,建议其实行税务代理;对既不愿代理又不愿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必须附有原材料发票,按最低税率4%征收,且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大力推行税控装置 新征管法中已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从国外许多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经验来看,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可以大大降低长期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偷税行为。因此,必须严格要求商贸企业纳税人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要在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销售和服务环节,全面推行计税收款机收款制度,以税控收款机开票、记账、开展电子申报,减少在开票和申报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7、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的管理 对异常申报户的管理,省局早在1997年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异常申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但各地在执行中并未严格按规定执行。今后,关键是要严格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并通过不断完善监控手段来强化对异常申报户的管理。 8、加强税务人员管理 要对税务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商业财务业务培训,增强对商贸企业监控的能力,同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敷衍塞责的人员要严加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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