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07
摘要: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10]3号      2010-01-0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现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三)、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整体改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8.广州打捞局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92号)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的证明;

  (3)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用于打捞装备更新的证明。

  9.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两种情形:

  (一)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三、附表四)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在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十五日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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