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综合消息 2024年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相关解读—— 六、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与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相适应,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作用,税务总局于2010年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明确了各地区预征率下限,其中:东部地区为2%,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5%,西部地区为1%。 此次调整,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调整后,东部地区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西部地区为0.5%。 知识点—— 土地增值税预缴率就是还没有到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实际发生,预先征收一部分税款的比率。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土地增值税预缴率如下: 1、一般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具体各地都是如何规定的呢?关注我们的穗友都知道我们有专题分享,也一直在更新。 关于预缴依据的问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下发以来,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需要纳税人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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