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给出具体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上所称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规定 注: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群众团体,下同)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向捐赠人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10年4月通过某经认定的基金会向某受灾地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甲公司一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作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10年终了,甲公司2010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0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例3:[接例1]2010年终了,甲公司2010年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0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10年度汇算清缴可申请退(抵)企业所得税39万元。 例4:[接例1]2010年终了,甲公司2010年的会计利润-5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0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三) 关于公益性捐赠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时,应注意享受赠单位索取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应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规定,自 2010 年 4 月 l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政策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二、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5)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 注意事项及需要办理的手续 2、办理手续 (三)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举例 分析:对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杨先生所在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其提供的捐赠发票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如果杨先生是将这1000元捐赠给艾滋病防治事业,按照政策规定,对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是限额扣除,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3600-2000)×30%=480(元)。杨先生实际捐赠额高于捐赠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捐赠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额。 杨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00-480)×10%-25=87(元) <——广东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201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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