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涉税分析与关注要点

来源:金坛市国税局 作者:庄粉荣 人气: 时间:2011-08-01
摘要: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及发展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指节能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及发展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指节能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以来,这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节能新机制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节能服务公司”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如太湖电机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高压变频器的专业企业,高压变频器是一个节能产品,技术含量比较高,所以单台价值也比较大。这个产品对于能耗大户A公司很有吸引力,A公司很想通过节电来降低生产成本,但是相关设备改造的巨额投入,往往又会让这些企业迟迟下不了决心购买相关产品。为此,太湖电机有限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参加了A公司的日招标,用44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四套高压变频器的提供权,并达成节能服务合同方案。总价不菲的四台高压变频器没有花A公司一分钱,全是设备提供方太湖电机有限公司(节能公司)掏的腰包。

这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而是太湖电机有限公司引进国外合同能源管理新模式,由节能公司为客户提供节能项目的资金、设备,包括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一揽子服务,然后从客户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中获取利润,根据合同约定若干年后全套设备归客户所有。通过测算,A公司安装的四台高压变频器每个小时大约可节约900千瓦时电,按保守估计,设备一年运行7000小时,以每千瓦时电0.54元的价格计算,A公司每年可以节约电费340万元左右。根据合同A公司每个月将节约下来的电费的八成给太湖电机有限公司,余下的归自己,直到四台设备的款项全部结清。

二、合同能源管理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明确从2011年起,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享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0]110号文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0]110号文件同时明确,要享有上述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而且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财税[2010]110号文件指出,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满足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等多项条件,其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凡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也享有优惠政策。

三、合同能源管理享受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重点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否成功与改造方案的确定和节能技术与配套设备的选型直接相关,也与原始运行状况和耗能情况关系密切。EMC要在客户的坦诚帮助下,弄清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的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和所有技术与配套设备。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项目成功的基础。节能服务公司应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耗能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潜力分析和诊断)、节能项目方案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保证节能效果,并通过与耗能企业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

而从税收的角度讲,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注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此外,节能服务公司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防范涉税风险。
1.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3.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将会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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