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精神,保证个税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及时做好个税管理软件和相关综合征管软件等业务需求编写和修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软件业务需求》(国税函[2011]403号)。 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软件业务需求 一、费用扣除标准的变更 (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其费用扣除和附加减除费用合计维持4800元/月不变(目前暂定4800/月不变,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后,以《条例》规定为准)。 二、税率及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的变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的税率表(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申报期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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