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拆迁补偿收到承兑汇票,因未到期对方付了一笔贴现利息,这笔利息是否缴营业税? 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关于对贴现、押汇业务的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是企业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因此,企业取得的贴现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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